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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 題

中華郵政公司請長途客運公司輔助載運郵件,其載運費用如何決定?
  • A 由行政院訂之
  • B 由交通部訂之
  • C 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 D 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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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需要請另一家獨立經營的公司幫你運送東西,而對方也有自己的營收與成本考量時,你認為雙方通常會用什麼樣的方式來達成「價格」上的共識,才最符合公平合理的商業互動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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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條細節,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郵政法》的相關規範已經有非常清晰的邏輯架構。這題考點在於委託載運郵件的費用協商機制,你的判斷完全符合《郵政法》第 26 條的規定。

契約自由與載運協議

在法理邏輯上,當中華郵政公司因業務需要,委請長途客運、船隻或航空器載運郵件時,這屬於一種法律上的「委託關係」或「承攬性質」。由於受託人(如客運公司)多為民間企業,必須考量自身的營運成本與市場行情,因此法律並未採取行政命令式的單方面訂定,而是回歸商業契約的運作模式,由**雙方透過協商(商訂)**來達成運費共識。這與對公眾公告的郵資調整(需報請主管機關)是完全不同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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