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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不動產估價師] 土地利用法規

第 一 題

一、請說明國土計畫法對於「特定區域」與「國土功能分區」有何不同之界定?其中「特定區域」之國土計畫,可擬定之權責機關及擬定程序各為何?「特定區域」又有何規劃原則?當「特定區域」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其國土功能分區如需變更,需符合那些條件或情況?(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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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程序敘述題,測驗對《國土計畫法》體系的熟稔度。考生應先拆解題目為四個子題,依序聯想《國土計畫法》第3條(名詞定義)、第16條(擬訂機關與程序)、第17條(規劃原則)及第15條、第22條(適時變更與配合變更功能分區之條件),採條列式精準引用法條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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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對於特定區域與國土功能分區之基礎概念,以及特定區域計畫之擬訂、審議、規劃原則與公告實施後之變更機制。依據《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分項析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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