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不動產估價師] 土地利用法規
第 一 題
一、請說明國土計畫法對於「特定區域」與「國土功能分區」有何不同之界定?其中「特定區域」之國土計畫,可擬定之權責機關及擬定程序各為何?「特定區域」又有何規劃原則?當「特定區域」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其國土功能分區如需變更,需符合那些條件或情況?(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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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需具備法條精確定位能力,切忌張冠李戴。首先應依《國土計畫法》第3條精確寫出兩者名詞定義以區分其差異;其次,依第8條及第11條說明特定區域之權責機關與程序(注意原住民族會商規定);接著依第17條點出一般特定區域與原住民族特定區域的規劃原則;最後依第15條第3項,列舉國土功能分區得適時檢討變更的4種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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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國土計畫法》中特殊空間指定(特定區域)與基礎土地分類(國土功能分區)之法制架構,以及國土計畫體系下對於計畫變更與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保障機制。 【論述】 一、 「特定區域」與「國土功能分區」之界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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