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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2年 [不動產估價師] 土地利用法規

第 二 題

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以及「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所指為何?某甲於其所有坐落於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上,於 102 年依法興建 A 設施。如果其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該 A 設施之使用,並不符合「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以及「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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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土計畫法》對於土地使用管制的分類,以及新舊法規交替時「既有合法權利保障(信賴保護原則)」的處理機制。作答時應先點出第23條授權訂定之管制項目定義,接著依據第32條精確列出對原有合法建築物之『維持原使用』、『有礙保育之遷移與補償』及『不遵從之罰則』三層次處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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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國土計畫法下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分類,及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前既有合法建築物不符新制規定時,主管機關之處置程序。 【解析】 壹、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應經/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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