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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8年 [不動產估價師] 土地利用法規

第 二 題

二、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而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應予以適當補償,以填補其所受損失,試分析其法理依據。又於估算前揭損失補償之數額時,應採取何種估定方法?請一併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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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憲法財產權保障下的「特別犧牲理論」,這是損失補償的核心法理。其次,針對估定方法,應援引國土計畫相關子法,精確點出「變更前後價值差額」的估算原則,並敘明須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辦理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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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在於國土計畫體系下,基於公益需求變更土地使用管制,導致人民財產權受損之「特別犧牲理論」,以及依據相關子法進行「變更前後價值差額」之補償估定原則。 【論述】 一、法理依據:財產權保障與特別犧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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