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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6年 [不動產估價師] 土地利用法規

第 二 題

二、請說明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可辦理區段徵收之情形為何?又請評論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及其相關規定,對於補償地價評定方式規定內容之優缺點。(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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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土地徵收條例》法定區段徵收要件的熟悉度,以及對市價補償制度法理與實務運作的批判能力。解題時應先精確列舉第4條規定的6款情形;接著扼要說明第30條「市價補償」及「地評會評定」的機制,最後從憲法財產權保障(優點)與行政實務客觀性/財政負擔(缺點)兩面向進行深度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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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區段徵收乃政府基於都市開發建設、舊區更新或農村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對一定區域內土地予以徵收並重新整理開發之綜合性土地開發事業;而徵收之補償地價評定,攸關憲法第15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現行法採「市價補償」原則。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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