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不動產估價師] 土地利用法規
第 二 題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除一般徵收外,尚包含那些取得方法?另依土地徵收條例所定,徵收土地時,須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與必要性,此評估須包含那些層面之因素?而土地徵收地價補償之基準為何?此項基準評定之程序又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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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都市計畫法》與《土地徵收條例》的法規熟稔度。解題時應先切入《都市計畫法》第48條列舉保留地取得途徑,接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精準默寫出公益性與必要性的「社、經、文生態、永續」四大因素,最後依同條例第30條說明「市價補償」基準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的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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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與剝奪,除都市計畫法明定之取得方式外,若採土地徵收,更須依《土地徵收條例》踐行公益性、必要性之評估及嚴謹的市價補償評定程序,以符實質正當法律程序。 【論述】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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