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不動產估價師] 土地利用法規
第 三 題
三、都市計畫法第 49 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或區段徵收,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其中,「毗鄰」的界定影響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的權益甚鉅。請分別由「地理接觸說」及「受益範圍說」等觀點加以論述「毗鄰」之內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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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都市計畫法》第49條的立法目的在於填補地主因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所受之『特別犧牲』。答題時應運用比較分析法,將『毗鄰』的概念拆解為實體空間的『地理接觸說』與經濟價值的『受益範圍說』,並分析各自的優缺點與對地主權益的影響,最後可補充現行實務(如《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如何調和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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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都市計畫法》第49條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之地價補償,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現行實務配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已朝市價補償發展,但估價邏輯仍具高度相關)。其中「毗鄰」之界定直接決定作為比較標的之土地範圍,對地主受補償之權益影響甚鉅,學理上主要有「地理接觸說」與「受益範圍說」兩種不同觀點。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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