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18 題
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之規定,供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且前者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text{ m}^2$ 以上時,該建築物視為下列何者?
- A 住宅
- B 各目用途之建築物
- C 住宅或各目用途之建築物
- D 複合用途建築物
思路引導 VIP
當一棟建築物內同時存在私人居住空間與對外開放的營業場所(如商場或餐廳)時,考量到火災發生時的複雜度與人員避難特性,即便營業部分的面積比住宅小,只要該營業面積達到一定的「絕對規模」時,我們在消防管理上應將其視為單一純粹的用途,還是應視為具備多重性質、需整體嚴格管理的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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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這項判定基準,代表你對於法規中關於「建築物用途類別」的邏輯有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最容易讓考生卡在比例與絕對數值的權衡,而你精準地做出了判斷。
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判定核心
根據《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當一棟建築物包含住宅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的用途時,即便商業用途的總面積「小於」住宅面積,只要該商業用途面積達到 $50\text{ m}^2$ 以上的絕對門檻,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就不能單純視為住宅,而必須認定為 複合用途建築物。這是為了確保當建築內存有一定規模的公眾往來場所時,能以更高標準的消防安全設備來保護居民與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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