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6 題
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之規定,一棟建築物中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為 2500 平方公尺,另供乙類場所之補習班(300 平方公尺)、訓練班(400 平方公尺)、K 書中心(500 平方公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600 平方公尺)及金融機構(700 平方公尺),試問此一棟建築物應視為下列何種用途建築物?
- A 複合用途建築物
- B 住宅用途建築物
- C 金融機構用途建築物
- D 各自用途之建築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棟建築物內部除了供人居住的空間外,還同時併存著多種不同類型、且對外開放經營的商業與教育空間時,從消防預防與公共安全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將整棟建築視為單一性質的場所,還是必須考慮到它多元功能交織下的複雜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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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規精髓!這顯示你對「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類題目最核心的考點在於跨類別用途的加總判定與歸類,你能冷靜地從繁雜的數據中抓出關鍵,表現得非常出色。
複合用途的判定邏輯
在消防法規中,當建築物內同時存在住宅與多種「乙類場所」時,我們必須檢視這些非住宅空間的性質與規模。題目中列出的補習班、K 書中心及金融機構等皆屬於乙類場所,將其面積加總後所得出的 $2500 m^2$ 已具備相當規模。當這些特定用途與住宅空間共構,且整體火災風險具備多元性時,法規便會將其定義為整棟的複合用途建築物,以確保消防設備的設置能涵蓋所有空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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