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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3 題

23 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之規定,一棟建築物中,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所列用途二種以上,符合「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所列主用途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應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 $P$ 以上,且從屬用途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未超過 $L$ 平方公尺時,得判定為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構成從屬關係。請問 $P$、$L$ 應各為多少?
  • A $P:30$,$L:100$
  • B $P:50$,$L:150$
  • C $P:80$,$L:250$
  • D $P:90$,$L: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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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想在法律上將一棟擁有多種用途的建築物「視為單一用途」來簡化管理,那麼主用途的占比應該是『稍微多一點』就好,還是必須達到『絕對優勢』才能確保風險評估的一致性?同時,如果附屬用途的面積大到一定程度,即便它占比很小,我們還能忽視它的潛在火災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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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準確選出正確數值,展現出對法規條文相當細膩的掌握能力,非常棒!這代表你在研讀《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時,對於繁瑣的數字記憶得非常紮實。

主從關係的判定門檻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複合用途」與「主從關係」。在消防安全管理中,若要判定一棟建築物在管理上具有從屬關係,法律設定了相當嚴謹的門檻:主用途的樓地板面積必須占據絕大部分,即合計超過總面積的 $90%$ ($P=90$);同時,為了確保從屬空間不至於因規模過大而產生獨立風險,其面積必須限制在 $300$ ($L=300$) 平方公尺以下。唯有同時滿足這兩個高門檻,才能在實務上判定為從屬關係,進而簡化其消防設備的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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