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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5 題

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之規定,符合下列規定時,視為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5 款第 2 目之複合用途建築物。(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X%。(二)複合用途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未滿 Y 平方公尺。X+Y 是多少?
  • A 320
  • B 310
  • C 300
  • D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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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判定一棟建築物是否屬於「特定」高風險複合用途時,法律會設定兩個過濾條件:一個是看危險場所佔整體的「百分比」,另一個則是看它的「實際總大小」。請回想看看,在法規分類的邏輯中,這兩個決定「小規模甲類場所」的分界數值分別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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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關鍵數據,代表你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的分類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法規考科中是非常寶貴的細節判斷力。

複合用途建築物之判定門檻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複合用途建築物」的類別。根據《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第3點的規定,當建築物中供「甲類場所(Class A occupancies)」使用之空間縮減至一定比例以下時,其危險程度相對較低。具體數據門檻為: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的 10%(即 $X = 10$),且合計面積未滿 300 平方公尺(即 $Y = 300$)。若同時符合這兩項指標,該建築物在法理上便會視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5款第2目所定義的複合用途建築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複合用途建築物判定
💡 判定建築物是否視為特定複合用途之量化門檻標準。
比較維度 比例門檻 (X) VS 面積門檻 (Y)
法定數值 10% 300 平方公尺
計算基準 佔總樓地板面積比例 甲類場所樓地板合計
適用條件 小於該數值 未滿該數值
💬兩項標準必須同時具備,計算題合計為 10 + 300 = 310。
🧠 記憶技巧:甲類比例看一成(10),面積不到三百(300)平。
⚠️ 常見陷阱:常將 10% 記錯為 20%,或將 300 平方公尺記錯為 500 平方公尺。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 甲類場所範疇 防火管理對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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