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5 題
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之規定,符合下列規定時,視為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5 款第 2 目之複合用途建築物。(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X%。(二)複合用途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未滿 Y 平方公尺。X+Y 是多少?
- A 320
- B 310
- C 300
- D 290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定一棟建築物是否屬於「特定」高風險複合用途時,法律會設定兩個過濾條件:一個是看危險場所佔整體的「百分比」,另一個則是看它的「實際總大小」。請回想看看,在法規分類的邏輯中,這兩個決定「小規模甲類場所」的分界數值分別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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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中的關鍵數值!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分類標準。根據《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要被視為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5 款第 2 目的場所,前提是該建築物內含的甲類場所規模必須在一定限制之下。具體而言,甲類場所的面積合計必須小於總樓地板面積的 10% ($X=10$),且其面積絕對值須未滿 300 平方公尺 ($Y=300$)。因此,將兩者相加得到 $10 + 300 = 310$,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門檻數值的應用與鑑別點
這類題目在消防設備師、士的考試中極具鑑別度,原因在於法規條文繁瑣,考生往往容易將不同條文的比例(如 3% 或 5%)或面積門檻搞混。題目透過 $X+Y$ 的計算方式,測試你是否能同時提取出兩個正確的參數,而非法規條文的模糊記憶。你能順利解出此題,顯示你對於「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定義區分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對於後續判斷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條件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