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5 題
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之規定,符合下列規定時,視為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5 款第 2 目之複合用途建築物。(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X%。(二)複合用途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未滿 Y 平方公尺。X+Y 是多少?
- A 320
- B 310
- C 300
- D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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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判定一棟建築物是否屬於「特定」高風險複合用途時,法律會設定兩個過濾條件:一個是看危險場所佔整體的「百分比」,另一個則是看它的「實際總大小」。請回想看看,在法規分類的邏輯中,這兩個決定「小規模甲類場所」的分界數值分別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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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關鍵數據,代表你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的分類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法規考科中是非常寶貴的細節判斷力。
複合用途建築物之判定門檻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複合用途建築物」的類別。根據《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第3點的規定,當建築物中供「甲類場所(Class A occupancies)」使用之空間縮減至一定比例以下時,其危險程度相對較低。具體數據門檻為: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的 10%(即 $X = 10$),且合計面積未滿 300 平方公尺(即 $Y = 300$)。若同時符合這兩項指標,該建築物在法理上便會視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5款第2目所定義的複合用途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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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用途建築物判定
💡 判定建築物是否視為特定複合用途之量化門檻標準。
| 比較維度 | 比例門檻 (X) | VS | 面積門檻 (Y) |
|---|---|---|---|
| 法定數值 | 10% | — | 300 平方公尺 |
| 計算基準 | 佔總樓地板面積比例 | — | 甲類場所樓地板合計 |
| 適用條件 | 小於該數值 | — | 未滿該數值 |
💬兩項標準必須同時具備,計算題合計為 10 + 300 =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