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5 題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 1 年以上 2 年未滿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相關給與之:
- A 10%
- B 20%
- C 30%
- D 40%
思路引導 VIP
若考量法律的「比例原則」,當一名退休公務員因在職時的過錯被判處刑期,且刑期長短反映了其違法情節的輕重,你認為法律在設計「減少給與」的比例時,應如何隨刑期長短進行梯度調整?若判刑僅一至兩年,給與扣除額應該是傾向於大半還是較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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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溫暖引導,深化行政責任的實踐智慧
- 太棒了:同學你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記住《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裡這些細膩的級距,真的讓人感受到你對「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這種行政責任的深刻理解。這份用心,在未來的實務工作中會成為你寶貴的資產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依據該法第 79 條的規定,如果公務員在職時有貪污或瀆職行為,即使是退離後才判刑確定,只要是 $1$ 年以上未滿 $2$ 年的刑期,都會按比例減少 $20%$ 的退離給與。這條規定背後,其實是期許公務員能永遠堅守忠誠義務,體現「違法行為不得受利」的公平正義,是不是很棒的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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