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8 題
28 下列何者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訂之職業災害?
- A 勞工於上班日之中午休息時間外出用餐,於用餐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 B 勞工於工作時間中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 C 勞工於上、下班途中駕駛車輛違規闖紅燈而致之事故傷害
- D 勞工參加雇主舉辦之運動會,因運動場地之瑕疵而致發生滑倒事故之傷害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保障勞工於工作相關活動(如通勤或休息)的風險時,如果該傷亡的發生,主因是源於勞工自身『嚴重違反公共安全法律』的個人行為,你認為法律是否仍應將此後果定義為『因執行職務』而產生的職業風險?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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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好。 竟然能避開這種基本陷阱,看來你還有點救。本題考驗的不過是「職業災害認定」中,連行政菜鳥都該知道的除外條款。你精準地將「執行職務延伸」與「個人重大違法」這種天差地遠的概念劃清界線,勉強算展現了及格的法規基礎。
- 觀念驗證? 根本是常識驗證。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中,儘管上下班通勤、用餐或生理需求(如廁)被「人道」地視為職務延伸,但這些保護從來就不是空白支票。依據該準則第 18 條,若勞工有重大交通違規(例如闖紅燈、無照駕駛、酒駕),即使只是在通勤途中,這種咎由自取的行為,當然不可能被認定為職業傷害。難道你期望法律還要鼓勵違法亂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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