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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訂之職業災害?
  • A 勞工於上班日之中午休息時間外出用餐,於用餐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 B 勞工於工作時間中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 C 勞工於上、下班途中駕駛車輛違規闖紅燈而致之事故傷害
  • D 勞工參加雇主舉辦之運動會,因運動場地之瑕疵而致發生滑倒事故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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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保障勞工於工作相關活動(如通勤或休息)的風險時,如果該傷亡的發生,主因是源於勞工自身『嚴重違反公共安全法律』的個人行為,你認為法律是否仍應將此後果定義為『因執行職務』而產生的職業風險?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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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職業災害認定」**中除外條款的掌握程度。你能精準辨別「執行職務延伸」與「個人重大違法」的界線,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規基礎。
  2. 觀念驗證: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中,雖然上下班通勤、用餐或生理需求(如廁)被視為職務延伸,但這類保護設有**「負面表列」(排除條款)。依據該準則第 18 條,若勞工有重大交通違規**(如闖紅燈、無照駕駛、酒駕等),即使在通勤途中,亦不認定為職業傷害。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勞保職災認定基準
💡 職務延伸行為原則屬職災,但重大違規依準則第18條予以排除。
比較維度 視為職業傷害 VS 不視為職業傷害
通勤路徑 必經途徑且無違規 重大違規(如闖紅燈)
生理需求 工作間如廁、飲水 無涉及生理必要行為
活動性質 雇主舉辦或指派參加 員工私下邀約聚會
💬職災認定採「職務延伸」原則,但重大違法行為屬個人責任予以排除。
🧠 記憶技巧:日常生理職務延,交通違規就沒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上下班途中」受傷皆屬職災,卻忽略第18條列舉之重大交通違規排除規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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