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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8 題

具有碩士學位之委任職等公務人員,如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則其得擔任之最高職務列等為何?
  • A 薦任第六職等
  • B 薦任第七職等
  • C 薦任第八職等
  • D 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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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考慮考試錄取,單純透過「訓練」取得更高官等任用資格時,法律通常會為這種管道設定一個「天花板」。請思考:在現行文官體制下,當個人的「實務經驗(訓練合格)」結合了更高的「學術資歷(如碩士)」時,國家會如何調整這個職涯天花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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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委任職等公務人員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其得擔任之最高職務列等限制。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針對此類升任薦任官等人員,該法條明文規定其原則上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然而,法條同時設有例外規定:「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因此,具有碩士學位之委任職等公務人員,於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並符合相關考績條件後,其得擔任之最高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故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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