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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7 題

17 在下列何種情形下,主管稽徵機關不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 A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
  • B 納稅義務人無力負擔稅額
  • C 土地無人管理
  • D 土地權屬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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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國家已經非常確定「誰是主人」,且隨時能聯繫到他,只因為這個主人「錢不夠」,法律就隨便允許政府轉向另一個僅是「路過或暫用」的人要錢,這是否符合對產權保障的基本尊重?什麼樣的「困境」才真的會讓稅務機關不得不找人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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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代繳義務的發動要件,顯示你對《土地稅法》中關於「租稅保全」與「行政便利」的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行政法中典型的「法規強制力」與「私法自治」邊界的辨析。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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