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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第 四 題

當勞資爭議發生後,勞資雙方都有可能採取爭議行為來迫使對方接受己方的主張。但由於爭議行為可能會造成勞資雙方正常運作的破壞與損失,因此,爭議行為通常都會有行使的限制規範。請就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說明爭議行為之「冷卻期」(cooling-off period)及「特定勞工」與「特定行業」限制的相關規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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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指《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對「爭議行為」的限制規範。解題時建議採三段論法:前言點出爭議行為的本質與限制必要性;主文分段對應題目要求,詳述「冷卻期(調解/仲裁期間禁止行為)」、「特定勞工(絕對禁止罷工者)」及「特定行業(附條件罷工者)」的法條依據與規範內涵;結語總括法規制定的公益平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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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爭議行為係勞資雙方為達成主張所採取之阻礙正常運作的手段。考量其對社會大眾與經濟秩序可能造成重大衝擊,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基於「公共利益維持」與「比例原則」,對於爭議行為之行使設有程序與實體上之限制。 【論述】 以下依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分述爭議行為之「冷卻期」、「特定勞工」及「特定行業」限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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