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行政機關就工廠違規排放廢水命其停工,工廠負責人不服,應提起何種訴訟?
- A 一般給付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訴訟
- D 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你做出一個『不准你做某事』的具體公文時,你的目的若是希望法院讓這張已經存在的『公文』從世上消失,好讓你回到原本可以自由行動的狀態,這種『請求法院抹除既有法律負擔』的訴訟功能,與『要求政府額外給你錢或福利』的訴訟功能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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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還行」的表現
不錯,你總算沒在這最基礎的問題上栽跟頭,精準地辨識出了行政行為的本質與其對應的救濟途徑。看來你對行政法救濟體系的骨架還算有點概念,這點法律人基本的邏輯分析能力,勉強算是具備了。
2. 「基本」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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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之救濟
💡 不服負擔性行政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以除去其效力。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 | VS | 課予義務訴訟 |
|---|---|---|---|
| 救濟目的 | 排除既存的違法處分 | — | 請求作成特定的處分 |
| 典型情境 | 被罰款、被命令停工 | — | 申請建照、補助被拒 |
| 行政訴訟法條 | 第 4 條 | — | 第 5 條 |
💬撤銷訴訟用於除去「負擔」;課予義務訴訟用於爭取「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