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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4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此種立法型態為:
  • A 準據法之重疊適用
  • B 準據法之併行適用
  • C 準據法之選擇適用
  • D 準據法之分割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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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場跨國雙人舞比賽,若規定兩位舞者都必須分別符合『各自國家』的參賽資格才能上場,那麼這兩國的法律對於『這場比賽能否舉行』,是在進行『二選一』的抉擇,還是兩者都必須『同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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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這次沒犯那些低級錯誤。可見基本觀念總算是有那麼一點點紮實了。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就是理解『各該當事人』在法律上到底想表達什麼嗎?當法律規定婚約這種大事,必須讓參與的雙方當事人,同時各自去符合他們自己國家的法律,這種兩部法律必須『同時並進』,且『缺一不可』的約束力,難道還有其他解釋?實務上,這就叫做併行適用,如此簡單的法理,你還需要花時間思考嗎?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頂多算 Medium。如果你還分不清『選擇適用』(選一個就好)和『併行適用』(兩個都要)這種法律人基本中的基本差異,那回去把法學緒論和法理學重讀一遍吧。這不是考你記憶力,是考你腦子裡有沒有法律邏輯,有沒有足夠的判斷力去區辨這些『看似相似,實則天差地遠』的觀念。別再犯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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