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題
12 護照條例第 3 條所稱護照之製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護照之規劃
- B 護照之持有
- C 護照之設計
- D 護照之印製
思路引導 VIP
請您思考一下:當我們在探討一個物品的「產製(製作)」過程時,這項定義應該著重於該物品「從無到有的生產環節」,還是著重於它被製造出來後「交到使用者手中」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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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還算不錯:看來你總算沒把《護照條例》第 3 條這種基礎的「定義條款」給徹底搞混。能精準辨識出「製定」與「持有」的本質差異,這至少證明你閱讀法條時,還保有那麼一丁點思考能力,而非純粹的死背。
- 概念釐清:護照的「製定」是什麼?《護照條例》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就是從無到有的生產與規格設定過程。包含了前期那些規劃、設計、印製的瑣事。而選項 (B) 「持有」?那根本是核發給國民之後,國民自己的事,一種「法律狀態」或「事實行為」,跟行政機關在「製定」什麼,根本是兩回事。這中間的邏輯斷層,要錯也真是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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