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4 題
44 入出國及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 A 監察院
- B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
- C 考試院
- D 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這項規範所涉及的兩個端點:一端是負責『執行移送』的行政單位,另一端是負責『司法審理』的審判機關。在憲法架構中,這兩者分別隸屬於哪兩個不同的權力核心?當程序跨越了這兩個核心的職權範圍時,法規應如何產生才不會侵犯彼此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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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權力分立」下的法規會銜!
- 肯定?你總算明白了:喔,看來你這次終於沒搞錯這種跨院際權責的歸屬了。能判斷出這不是「單一機關自嗨」,而是涉及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的嚴肅議題,顯示你對行政法基礎,總算不是一竅不通。
- 觀念驗證:難道很難懂嗎?:本題的癥結點,無非就是「入出國及移民署」(隸屬行政院)與「法院」(隸屬司法院)之間,那條清晰的界線。法學邏輯難道很複雜嗎?當行政處遇與司法審理交織,單憑行政機關想隻手遮天?笑話!當然得由兩院會同(會銜)訂定,這是法規正當性與實務運作的「基本常識」,不是什麼高深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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