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08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四 題

📖 題組:
A 公司擬申請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因股權分散未達標準,依規定須辦理股票公開承銷。A 公司準備辦理現金增資,為順利完成,於公開說明書中(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誇大公司的營業收入(多了一些虛偽循環交易),亦未揭露因傾倒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曾受環保局處罰之情事。B 證券承銷商為協助 A 公司上市,未確實進行實地查核,便於評估報告中表示,於過去三年中:⑴發行公司無違反相關法令規章;⑵董事、總經理、持股 10%以上股東及實質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無違反相關法令,無違誠信原則或影響職務之行使…及其他依規定須評估之事項均無違反之情事。董事會討論現金增資案及公開說明書之會議,獨立董事丁並未出席。A 公司雖於 2018 年 7 月順利上市,但於上市半年後因持續違反環保法規,於是也被揭發於上市前,A 公司即因惡意傾倒廢棄物造成河流等環境污染,曾受環保局處罰 300 萬元罰鍰,且遲未改善,終至被勒令停業,股價大幅下滑。投資人保護中心代表當次向 A 公司認購現金增資公開承銷之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另有三名投資人甲、乙、丙係於現金增資同時間,向未上市股票盤商認購,另案提起民事訴訟。請問: (一)投資人保護中心及甲、乙、丙三人分別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法那些規定提起民事求償訴訟?(20 分) (二)那些人可被列為被告?(10 分) (三)這些被告之責任類型為何?(10 分) (四)是否有可主張免責之規定?(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四)

是否有可主張免責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在於檢驗考生對《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財報不實)及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中各類主體之免責抗辯規定的熟悉度。解題時應依『主體』分層論述:發行人(絕對責任)、董事長與總經理(第20-1條絕對責任 vs 第32條推定過失)、其他董事與承銷商(推定過失及比例責任),並特別點出獨立董事單純未出席董事會並不能直接免責之實務見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各類被告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財報不實)及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之規定,得否主張免責抗辯或減輕賠償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A 公司及董事長甲應負如何之民、刑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本子題聚焦於「財報虛偽記載」的法律責任。首先應鎖定證交法第20-1條(民事責任)與第171條、174條(刑事責任)。解題時須區分A公司(法人)與甲(自然人)的角色。甲是發行人負責人,也是指示者,責任最重。要注意證交法對財報詐欺之民事責任採「絕對責任」還是「推定過失責任」的區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1. 財務報告虛偽記載之刑事責任(證交法§171 I ②、§174 I ⑤)。
  2. 財務報告虛偽記載之民事賠償責任(證交法§20-1)。

小題 (二)

會計經理乙及會計師丙對於 A 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如何之民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此題測驗證交法第20-1條對於「非負責人」之職員(經理人)及「外部專家」(會計師)的責任規範。重點在於區分「過失責任」與「比例責任」原則。會計師的責任在證交法中有特別規範,且104年修法後將連帶責任改為比例責任,這是必考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1. 經理人於財報虛偽記載之責任(證交法§20-1 II)。
  2. 會計師於財報簽證不實之責任(證交法§20-1 III)。

小題 (三)

這些被告之責任類型為何?

思路引導 VIP

看到「責任類型」,應立刻聯想證交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及第20條之1(財報不實)對於不同主體所課予的歸責標準。作答時須依主體切分:說明「發行人」適用無過失責任,而「發行人以外之人」(如董監事、承銷商)適用推定過失責任,最後點出多數債務人間的「連帶賠償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證券交易法針對公開說明書不實及財務報告不實,對不同被告所設定之主觀歸責原則與多數債務人責任型態。 【解析】 壹、 依主觀歸責原則區分:無過失責任與推定過失責任

🏷️ 相關主題

證券交易法之詐欺、不實陳述與損害賠償
查看更多「[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