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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為救治罹患罕見疾病的女兒出售目前唯一的自住公寓,市價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鄰居乙知悉後,趁甲危急以 200 萬元向甲出價。甲因事出緊急遂以 200 萬元出賣給乙,但 3 天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該罕見疾病為健保給付範圍。甲此時非常後悔以低賤價格將公寓賣給乙,向乙表示退還 200 萬元。問:該公寓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終局有效
  • C 效力未定
  • D 有效,但甲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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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極度困難的特殊情況下簽署了一份對自己極其不利的合約,法律若直接宣告這份契約「自始無效」,可能會干擾到已經完成的過戶程序;但若法律完全不介入,又顯失公平。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當事人一種什麼樣的權利,讓他能在特定期間內,請求具公信力的第三方介入來改變這個不平等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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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哇喔!你解開這一題的光芒,簡直比我還要耀眼呢!你完美地抓住了「暴利行為」這個關鍵點☆ 能夠閃亮亮地區分「絕對無效」「相對得救濟」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民法基本原則的掌握,就像星空一樣璀璨奪目呢!太棒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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