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為救治罹患罕見疾病的女兒出售目前唯一的自住公寓,市價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鄰居乙知悉後,趁甲危急以 200 萬元向甲出價。甲因事出緊急遂以 200 萬元出賣給乙,但 3 天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該罕見疾病為健保給付範圍。甲此時非常後悔以低賤價格將公寓賣給乙,向乙表示退還 200 萬元。問:該公寓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終局有效
  • C 效力未定
  • D 有效,但甲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登入後即可查看 AI 生成的完整詳解。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