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為救治罹患罕見疾病的女兒出售目前唯一的自住公寓,市價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鄰居乙知悉後,趁甲危急以 200 萬元向甲出價。甲因事出緊急遂以 200 萬元出賣給乙,但 3 天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該罕見疾病為健保給付範圍。甲此時非常後悔以低賤價格將公寓賣給乙,向乙表示退還 200 萬元。問:該公寓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終局有效
- C 效力未定
- D 有效,但甲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