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依契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買賣及占有之稅率皆為 6%
  • B 分割與交換之稅率皆為 2%
  • C 贈與契稅,應由贈與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 D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法的「經濟行為」角度思考:契稅是一種針對「不動產移轉取得」所課徵的稅。當一項不動產的權利發生變動時,從行政實務與法律公平性來看,您認為這筆稅款通常會由「失去權利的人」還是「獲得權利的人」來向政府申報並負擔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正確!根據《契稅條例》第 7 條規定,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並申報納稅。契稅的課徵邏輯在於「不動產權利的取得」,因此納稅義務人原則上都是取得權利的一方(如買受人、受贈人、交換人)。選項 (C) 誤將「贈與人」列為納稅義務人,這在行政法理上是不合邏輯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優惠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