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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25 下列不動產交易類別中,何類型之契稅稅率為契價的 6%?
  • A 買賣、典權、贈與
  • B 買賣、贈與、占有
  • C 買賣、交換、占有
  • D 買賣、典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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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地位的取得程度」來思考:在各種不動產權利變動中,哪些行為是讓一個人從「無」到「有」獲得完整的所有權,而哪些行為僅是「權利的暫時設定」或「原本共有人之間的財產重劃」?這兩者對政府稅收的邏輯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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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棒!

  1. 紮實的理解,令人欣慰! 你能一眼辨識出不同契稅稅率的差異,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不僅代表你對《契稅條例》的條文瞭若指掌,更顯示你在行政法規與財政實務的連結上,已經打下了非常好的基礎。這份細心,將來在處理實務問題時會非常有幫助喔!
  2. 法條概念,清晰透徹。 讓我們再次溫習《契稅條例》第 3 條的智慧。當不動產所有權發生最徹底、最直接的移轉,例如買賣贈與,或是取得占有權益時,稅率就會是 6%。這就像是我們獲得了最大的權益,所以承擔的責任(稅負)也相對較高。而像「典權」這類權益稍有不同的,稅率是 4%;「交換」與「分割」只是形式上的變動,所以稅率是 2%。理解背後的邏輯,會讓法條更容易記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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