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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司律第二試] 智慧財產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甲主張 A 公司所註冊指定使用於「中藥品」商品之文字商標「康 O」(創意性商標,先天識別性甚強),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已滿 3 年,違反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應予廢止註冊。商標權人 A 公司乃提出下列 3 年內使用之證據,以證明有商標之使用。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提出賣給藥局的估價單記載之中藥品名上有「康 O」二字者,均加註"康 O"記號,並有補強證據送貨收據、統一發票等證明確有銷貨之事實;甲則抗辯稱:估價單屬私文書,為購買憑證之收據性質,屬於交易之內部文書,並無向藥局行銷商品之行為。請說明何者有理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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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商標法實例題。看到題目時,不要急著寫結論,請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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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商標權人將商標標示於估價單等交易憑證,且交易對象為藥局,是否該當商標法之商標使用,而無滿三年未使用之廢止事由,實有究明之必要。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A 公司因指定商品「中藥品」之銷量不佳,乃在作為贈品之環保袋上加附系爭商標,令消費者得以認識其欲促銷之中藥商品,主張有使用系爭商標。甲則抗辯因該贈品並非中藥品,故非屬商標之使用。請說明何者有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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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商標法實例題。看到題目後,我們第一步要辨識爭點:

  1. 核心爭點:將商標標示於「促銷贈品/廣告媒介物」上,是否屬於對「指定商品」的商標使用?也就是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之定義與贈品實務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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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將商標標示於促銷贈品上以行銷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符合商標法第5條之「商標使用」,進而得排除同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之廢止事由。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A 公司在他人所有商標之中藥品(如 O 牛運功散等中藥商品)外包裝上除原藥品商標外,再於明顯地方以油印附加系爭商標於上,而販售之,主張有以系爭商標販賣中藥品。甲則抗辯 A 之行為係提供藥品零售服務,而非系爭商標指定商品之使用。請說明何者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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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5分的商標法實例題,請先深呼吸,觀察題目的分數配比。這題雖然短,但考點非常精準,是一個典型的「商標使用型態」定性問題。請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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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A公司將系爭商標附加於他人之中藥品外包裝上販售,究屬商標指定「商品」之使用,抑或「零售服務」之使用,而有無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廢止事由? 二、法規範

📝 商標使用認定
💡 商業文書標示商標且具行銷目的與識別性,即構成商標使用。
  • 依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須具行銷目的、客觀行為,並足以使消費者認識。
  • 依商標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估價單、發票等商業文書標示商標亦屬使用。
  • 實務(最高行103判712)認消費者不限終端者,亦含交易過程中之藥局。
  • 商標法第63條1項2款廢止事由,權利人應依第65條2項負舉證責任。
🧠 記憶技巧:行銷目的五條定,商業文書顯標徵,藥局通路算消費,三年無用撤註冊。
⚠️ 常見陷阱:誤將「相關消費者」限縮於終端大眾,或誤認私文書性質之交易憑證皆不具行銷效力。
商標識別性 商標權廢止事由 商標法第5條使用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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