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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A 男 B 女為配偶關係,某日 A 男毆打 B 女,致 B 女受有手腕瘀血之傷害,案經 B 女提出告訴,偵查中,檢察官授權檢察事務官進行訊問,檢察事務官以 B 女及 A、B 二人之未滿 8 歲女兒 C 為證人,均未命具結而作成訊問筆錄,該 B 女(13 分)、C 童(12 分)之訊問筆錄各有無證據能力?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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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先區分證人身分(成年被害人B、未滿16歲C童)與訊問主體(檢察事務官)。核心考點在於『檢事官有無命具結權』以及『未滿16歲依法不得具結』,由此推導未具結並不適用刑訴法第158-3條的絕對排除,最後須點出應回歸傳聞法則(第159-2、159-3條)來判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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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事務官訊問證人(含被害人與未滿十六歲之人)未命具結,其筆錄是否因違反法定程式而無證據能力?或應適用傳聞法則例外規定定之? 【解析】 壹、B 女(被害人兼證人)之訊問筆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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