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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題

少年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裁定訓誡並假日生活輔導,同時諭知同條第 2 項之處分(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或治療)。就該同時諭知之處分,少年法院需否另發執行書交少年保護官執行抑或逕由法院執行?該處分係附隨處分或為獨立處分?如假日生活輔導執行完畢可否再予執行?請依相關法規具體狀況及實務見解,詳予說明,並抒己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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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考生應立刻聯想《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主處分」與「附隨處分」之關係。解題分三層次:首先依《少年保護事件執行辦法》說明執行程序(須交少保官);其次由法條「同時諭知」字眼定性其為「附隨處分」;最後推導出主處分若已執行完畢,附隨處分即失所附麗而不得單獨執行之實務結論,並在「抒己見」段落點出法官裁定時「主從處分期限不匹配」的實務盲點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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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少年法院就少事法第42條第2項之治療/禁戒處分,應如何啟動執行程序?
  2. 該處分之法律性質為獨立處分或附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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