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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心理輔導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題

少年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裁定訓誡並假日生活輔導,同時諭知同條第 2 項之處分(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或治療)。就該同時諭知之處分,少年法院需否另發執行書交少年保護官執行抑或逕由法院執行?該處分係附隨處分或為獨立處分?如假日生活輔導執行完畢可否再予執行?請依相關法規具體狀況及實務見解,詳予說明,並抒己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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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考生應首先界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與第2項之關係,確認第2項為「附隨處分」。其次,根據第60條「法官指揮執行」原則,釐清禁戒、治療處分的實際執行機關與程序。最後,運用「從隨主滅」(附隨處分不得脫離主處分獨立存在)的法理,推導主處分執行完畢後的法律效果,並基於少年最佳利益提出實務操作上的批判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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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少事法第42條第2項(禁戒或治療)之執行程序,應交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由法院逕為指揮? 二、該處分於法律性質上屬獨立處分或附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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