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A 男 B 女為配偶關係,某日 A 男毆打 B 女,致 B 女受有手腕瘀血之傷害,案經 B 女提出告訴,偵查中,檢察官授權檢察事務官進行訊問,檢察事務官以 B 女及 A、B 二人之未滿 8 歲女兒 C 為證人,均未命具結而作成訊問筆錄,該 B 女(13 分)、C 童(12 分)之訊問筆錄各有無證據能力?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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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敏銳察覺三個關鍵字:『檢察事務官』、『未命具結』、『未滿8歲』。首先需界定檢察事務官的法定權限,其僅有『詢問』權而無『訊問』及命具結之權限,故筆錄定性上屬傳聞證據;其次,利用刑訴第158條之3與第186條檢視未具結之適法性,最後引出刑訴第159條之2等傳聞例外規定來判定最終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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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事務官有無訊問及命證人具結之權限?證人(成年配偶及未滿16歲兒童)於檢察事務官前未經具結所作之陳述,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其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 【解析】 壹、檢察事務官筆錄之定性與具結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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