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因案被通緝,打電話給乙,要求乙準備新臺幣 50 萬元的跑路費。隔日甲至乙之公司取款,發現乙只準備 20 萬元,甲大怒責罵乙:「才這樣一點?不想活了嗎?」乙回說:「景氣不好,昨晚才籌到 20 萬元!不夠的 30 萬元下週一定給你!」此些對話內容皆被同辦公室內乙的秘書丙暗中錄下。試論上述錄音內容作為法院認定甲犯罪證據之適法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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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解題時應先確認取證主體丙為私人,且為對話之外的「第三人」,其暗中錄音行為不符合通保法「一方同意」之免責規定,已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接著應論述實務與學說對於私人違法取證之判斷基準(如權衡法理、類推適用刑訴法第158條之4),在「隱私權保障」與「發現真實公益」間進行涵攝,最終導出該錄音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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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第三人丙)未經同意且無正當理由竊錄他人對話所得之錄音,作為法院認定犯罪證據之適法性(證據能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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