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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A 男 B 女為配偶關係,某日 A 男毆打 B 女,致 B 女受有手腕瘀血之傷害,案經 B 女提出告訴,偵查中,檢察官授權檢察事務官進行訊問,檢察事務官以 B 女及 A、B 二人之未滿 8 歲女兒 C 為證人,均未命具結而作成訊問筆錄,該 B 女(13 分)、C 童(12 分)之訊問筆錄各有無證據能力?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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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有二:第一,檢察事務官是否有命證人具結之權限?其所作筆錄應適用何種傳聞例外?第二,未滿16歲之兒童作證時之具結規定為何?作答時應先點出刑訴法第158條之3的適用前提(依法有具結義務與權限),再依實務見解論述檢察事務官筆錄的傳聞屬性,並適時帶出配偶與直系血親拒絕證言權之告知義務以增加論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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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事務官未命證人具結所取得之陳述,是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排除證據能力?未滿16歲證人未具結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B 女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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