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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8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五 題

甲為某市立高中之學生,其於就學期間因吸菸、無照騎乘機車而遭學校記大過 2 次,甲心有不甘得否提起行政救濟?請依我國大法官釋字過往及新近見解分別說明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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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早期特別權力關係(釋字382號)與近期權利救濟無漏洞原則(釋字784號)的見解,比較學生提起救濟權利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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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提起行政救濟。理由依大法官見解之演進說明如下:

  1. 過往見解:依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基於特別權力關係,學生僅於受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之權利時,始得提起行政爭訟。記大過之處分並未改變學生身分,故依過往見解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2. 新近見解: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變更過往見解(並延伸釋字第684號精神),認為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等改變學生身分之處分,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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