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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7 題

下列何種情形,被害人不得請求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 A 在居住的社區中有住戶發出超越常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 B 子女因祖上所傳的珍稀骨董遭竊之精神痛苦
  • C 父母因未成年子女遭綁架勒贖的心神不寧
  • D 旅行社因規劃不周使旅客感到浪費出遊時間而焦慮失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遭受損失時,法律通常會將其區分為「東西壞了」與「人受傷了(包含心理受創)」兩大類。如果一個「具備市場價格的物品」不見了,法律的補償重點通常在於物品本身的價值;那麼,在什麼樣的前提下,法律才會額外准許我們針對「心裡的難過」要求賠償?這種權利是否會無限擴張到每一件遺失的物品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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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損害賠償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對於「慰撫金」請求權的限制,代表你對《民法》中有關侵權行為的性質區分得非常清楚。在法律邏輯中,慰撫金(精神慰撫金)主要是針對「非財產上」的損害,例如人格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或身分法益受損時的補償。你選出的 (B) 選項,雖然古董具有情感價值,但在法律定性上仍屬於財產權的侵害,原則上僅能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價值損失,無法請求精神補償。

法律保障的法益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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