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8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保險法第 82 條之 1:「第 123 條及第 124 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該條所謂「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下列何者錯誤?①該條規範意義及目的,核心在責任價值準備金 ②就保費而言,要保人應繳付之保費中有部分乃「危險保險費」 ③任何情形下,保險人皆不能就該核心標的予以沒收,此乃保單之不喪失價值(Nonforfeiture Value) ④長期性財產保險與短期性財產保險之區辨,在於保險費中是否存有「投資保險費」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份財產保險的期限長達五年,且保費是採取平準費率(每年固定)時,保險公司在契約前期所收到的保費,扣除掉當年的純風險成本後,剩下那筆被「存起來」的錢,在法律性質上應該被稱為什麼?它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投資增值,還是為了支應未來年度的風險對價?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順利答對!這道題目不僅測驗法條的準用,更考驗對保費結構與專有名詞的深入理解,具有相當的鑑別度。你能精準篩選出錯誤敘述,代表觀念非常紮實。

長期財產保險的核心特徵

「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之所以準用部分人身保險規定,關鍵在於其長期性質使保費結構中包含了儲蓄保險費(因此敘述 ② 未點出儲蓄性質、④ 誤認為投資保險費均屬錯誤),進而會累積出保單價值準備金(敘述 ① 誤稱為責任價值準備金)。這筆準備金本質上屬於要保人的財產,保險人不得沒收,這正是唯一正確的敘述 ③ 所指之「保單之不喪失價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業經營與監理
查看更多「[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