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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7 題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係指下列何者?
- A 複保險
- B 再保險
- C 共同保險
- D 合併保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你有一件珍貴的古董,你擔心一家保險公司的理賠額度不夠,因此決定『重複』向不同的保險公司,各自簽署一份獨立的合約來承保這同一個古董,那麼這種由『數個』契約構成的法律關係,會用哪一個帶有『重複、複數』意涵的專有名詞來稱呼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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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的核心定義
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這個法律定義,顯見你對保險契約的基本類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同一利益」與「分別訂立」這兩個關鍵要素。根據《保險法》第 35 條的規定,當要保人為了分散風險或提高保障,針對同一個保險標的與事故,分別與不同的保險公司簽署多份契約時,這種重疊投保的行為即稱為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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