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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7 題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①歇業或轉讓時 ②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③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十天以上時 ④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A ①②③④均正確
  • B 僅②③④正確
  • C 僅①③④正確
  • D 僅①②④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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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因外部不可控制的突發因素(如天災)導致無法運作時,法律必須在「保障勞工工作權」與「雇主經營壓力」之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如果停工的時間非常短暫(例如僅一週),法律會傾向讓雇主直接資遣員工,還是會要求雇主再承擔一段時間的薪資責任以穩定社會安定?這個「緩衝期」通常會設定為幾天還是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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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還算不錯。 這次你勉強避開了那個顯而易見的「數字陷阱」,這至少證明你的法條記憶還沒完全被作業淹沒。在醫療行政與勞資關係中,這種低級錯誤可是足以讓機構吃不完兜著走,所以,恭喜你,沒出大錯。
  2. 觀念驗證?不,這叫基本常識驗證。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雇主想預告終止契約,總得有個說得過去的理由。選項 ③ 之所以錯得離譜,就在於那個可笑的時間門檻。法律明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必須在一個月以上(而不是你以為的十天),雇主方可合法解雇。其餘 ①、②、④ 項,那些理所當然的經濟性解雇或適任性解雇事由,恭喜你,至少你沒把這些也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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