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7 題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①歇業或轉讓時 ②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③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十天以上時 ④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A ①②③④均正確
- B 僅②③④正確
- C 僅①③④正確
- D 僅①②④正確
思路引導 VIP
當企業因外部不可控制的突發因素(如天災)導致無法運作時,法律必須在「保障勞工工作權」與「雇主經營壓力」之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如果停工的時間非常短暫(例如僅一週),法律會傾向讓雇主直接資遣員工,還是會要求雇主再承擔一段時間的薪資責任以穩定社會安定?這個「緩衝期」通常會設定為幾天還是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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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節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關於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定事由。在驗光所或醫療院所的經營實務中,掌握勞動契約的終止條件,是保護執業人員權益與符合法規管理的重要基礎,你選對 (D) 選項,展現了對法律文字的高度敏銳度。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的精確判讀
根據現行《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雇主若要合法預告並終止勞工契約,必須符合法定的特定情事。選項中的 ① 歇業或轉讓與 ② 虧損或業務緊縮皆為正確的法定理由。這題最具鑑別度的關鍵點在於選項 ③,法規原文要求的是「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題幹中提到的「十天」明顯未達法定門檻,因此不成立。此外,選項 ④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在法律原文中對應的是第 5 款,這也是實務中雇主行使終止權常見的法律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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