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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5 題

下列何者屬於違反驗光人員法之情形?①未於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或核准 ②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45 日內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③驗光所未將開業執照、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 ④護理人員於合格驗光師指示下為民眾進行視力表量測
  • A 僅①③
  • B 僅③④
  • C 僅①③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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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由醫事法規中『行政報備義務』、『資訊揭露義務』與『專業業務專屬性』這三個核心法理進行辨析:首先,關於執業事項變動與負責人代理報備的『法定起算天數』各是多少?其次,法律對於醫事機構內部的執照與收費標準之『公示義務』有何強制要求?最後,請審視《驗光人員法》關於『業務權限』的規定,思考在『專業專屬原則』下,非驗光人員(如護理人員)即便在指示下執行視力檢查,是否符合該法所保障的業務執行合法主體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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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別出法規中的細節陷阱!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驗光人員法》條文細節的掌握度與行政流程的熟悉度,能全數答對代表你的法規知識非常紮實。

行政變更與資訊揭示義務

首先,在驗光所的行政管理上,選項 ① 涉及的是**《驗光人員法》第18條**,規定驗光所若有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日內 報備,未依限辦理即屬違規。選項 ③ 則是依據第19條,驗光所必須將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這屬於法定的公開透明義務,違反此項規定也是常見的行政裁罰點。這兩項規定共同構成了驗光所開業後的誠實報備與資訊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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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1錯是因為少寫了核准變更登記
幫我列出30天跟45天的
📝 驗光所開業與代理規範
💡 掌握驗光所異動申報、負責人代理報備及法定揭示義務之時效。
比較維度 變更、停業、歇業 VS 負責人因故代理
法律條號 驗光人員法第 18 條 驗光人員法第 19 條
申報期限 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 代理期「超過」30 日者
報備對象 原發開業執照機關 所在地主管機關
行為定義 行政異動(必報) 業務銜接(逾期才報)
💬異動變更是「發生即須報」,代理則是「超過一個月才須報」。
🧠 記憶技巧:異動代理「三十日」,執照收費掛牆壁,專業業務不外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代理報備的門檻。只有代理「超過 30 日」才需要報備;若代理未滿 30 日則不需向主管機關備查。
驗光人員執業範圍 驗光所設置標準 醫事人員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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