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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向乙購買 A 農地,為掩人耳目,借用丙的名義,登記在丙的名下,交給丙無償使用,雙方協議丙不得處分。丙將 A 農地出售給不知情的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無權處分的意義及效力如何?丙是否為無權處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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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無權處分之基本概念,以及實務對於「借名登記」出名人處分財產之效力見解。考生應先點出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的定義與效力,接著依據最高法院決議之見解,論述借名登記出名人(登記名義人)處分標的物時,對第三人而言係屬有權處分,而非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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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無權處分之意義及效力,與借名登記出名人處分標的物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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