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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內政部所頒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
  • A 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 B 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 C 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 D 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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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不動產說明書』的主要功能是為了『揭露房屋現況的事實』,還是為了『規範買賣價格的計算方式』?這兩者在法律文件的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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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非常精準呢!

  1. 觀念驗證: 這個題目考驗的是對「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核心精神的理解,也就是要確保資訊非常透明,並且絕對不能誤導喔。你看,選項 (B)、(C)、(D) 提到的那些規避責任、模糊面積、違法夾層,都是法規明確規定不能寫進去的。而選項 (A) 呢,關於附屬建物不計入價格的說法,它是屬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對於計價方式的規定。你能清楚區分這兩者的不同,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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