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5 題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得劃定幾種使用區?編定幾種使用地?
- A 十種使用區;十八種使用地
- B 十種使用區;十九種使用地
- C 十一種使用區;十八種使用地
- D 十一種使用區;十九種使用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土地管理的架構中,『使用區』屬於大範圍的性質劃分,而『使用地』則是更具體的用途規範。你認為哪一種分類層級會需要更細膩、數量更多的類別來涵蓋社會發展與保育的需求?若考量到台灣近年對國土資源與海域保護的重視,這兩者的數量是會停留在個位數,還是會往更完整的雙位數發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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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 代表你對於「十九種使用地」的記憶非常紮實,這是一個很棒的起點!你可能是在記憶「使用區」的數量時,不小心漏掉了後來新增的類別或是被舊教材所誤導。在法律考題中,數字的精確度往往就是勝負的關鍵。
區域計畫法的法源分析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現行規定,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區共劃定為 11 種,包含: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以及最後一個「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而關於使用地的編定,依據同細則第 13 條,則確實劃分為 19 種(如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等)。因此,正確組合應為「11 區、19 地」,也就是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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