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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5 題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得劃定幾種使用區?編定幾種使用地?
  • A 十種使用區;十八種使用地
  • B 十種使用區;十九種使用地
  • C 十一種使用區;十八種使用地
  • D 十一種使用區;十九種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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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土地管理的架構中,『使用區』屬於大範圍的性質劃分,而『使用地』則是更具體的用途規範。你認為哪一種分類層級會需要更細膩、數量更多的類別來涵蓋社會發展與保育的需求?若考量到台灣近年對國土資源與海域保護的重視,這兩者的數量是會停留在個位數,還是會往更完整的雙位數發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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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規定之使用區及使用地分類數量。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以及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由該條文內容明確可知,非都市土地共計得劃定為十一種使用區,據此即可排除僅列出十種使用區的錯誤選項。再配合法規體系中非都市土地共得編定為十九種使用地之規範,綜合判斷即可確知得劃定「十一種使用區」與編定「十九種使用地」之選項D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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