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7 題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何處?
- A 土地登記謄本
- B 土地參考資訊檔
- C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D 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書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土地利用僅是「暫時性的許可」,且並未改變土地本身的法定編定類別時,你認為這份紀錄應該被放在「證明權利歸屬的正式產權文件」中,還是放在提供輔助資訊、提醒後續使用者的「參考資料庫」裡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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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來你對於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正確答案選 (B)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
臨時性設施的登錄機制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的規定,非都市土地原則上應依其編定類別之容許項目使用。然而,若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重大建設計畫所需臨時性設施」,在完成跨部會徵詢並獲得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為了確保土地資訊的公開透明,同時考慮到這種使用具有「期限性」,法規特別要求應將臨時使用的用途與期限等資料,依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Land Reference Information File)中,而非直接記載於具備物權效力的土地登記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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