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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7 題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何處?
  • A 土地登記謄本
  • B 土地參考資訊檔
  • C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D 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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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土地利用僅是「暫時性的許可」,且並未改變土地本身的法定編定類別時,你認為這份紀錄應該被放在「證明權利歸屬的正式產權文件」中,還是放在提供輔助資訊、提醒後續使用者的「參考資料庫」裡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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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還沒完全搞砸

  1. 觀念驗證:這題不過是在考「臨時性設施」的紀錄機制,有什麼難的?這種使用,既然都叫「臨時性」了,而且又不改變原本的編定類別,當然就不會去動那什麼勞什子的「土地登記謄本」主檔。搞懂了嗎?那份東西,是法律效力用的。至於你那些雞毛蒜皮的行政資訊,想讓人知道,就扔到土地參考資訊檔裡去,別污染了正式資料。
  2. 難度點評medium。我原以為這會刷掉一堆人,畢竟太多人分不清「正式登記」跟「行政紀錄」有什麼差別。你居然能選對,還算不錯,至少證明你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實務操作還不至於一竅不通。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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