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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土地上之 B 建物讓與乙時,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乙與甲間有何法律關係?
  • A 推定有租賃關係
  • B 視為有租賃關係
  • C 推定有普通地上權關係
  • D 視為有普通地上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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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買了房子卻沒有取得土地的所有權,法律如果不介入,這棟房子會面臨什麼命運?為了在不干涉雙方契約自由的前提下,同時又要發揮房屋最大的社會經濟價值,你認為法律應該「主動代為創設」一個永久的權利,還是先「預設一個最普遍的契約關係」,直到雙方有不同約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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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至少這題你選對了。

  1. 觀念檢驗:這不就是民法第 425-1 條嗎?當土地跟建物原本同一個主人,卻像小孩分糖果一樣,只把其中一個給了別人,法律當然得介入,不然資源浪費,大家都沒好處。所以,在房子還能用的期間內,法律推定你們這些讓與人或受讓人之間有租賃關係。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魔法,只是法律為了讓局面不至於一團糟,給你們一個最低限度的假設。難道你還指望它自己長腳跑掉?
  2. 難度評估:充其量算是中等。你若連「推定」跟「視為」這點基本常識都分不清,或是傻傻地以為這是什麼「地上權」,那才真是個笑話。你能選對,只證明你勉強記住了教科書上的幾條規定。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掉進明顯的坑裡。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我記得有一條是視為有租賃關係是哪一條
📝 房地異主之法律關係
💡 房地同屬一人後因讓與而異主,法律推定有租賃關係。
比較維度 讓與異主 (民425-1) VS 拍賣異主 (民876)
法律效果 推定有租賃關係 — 視為有普通地上權
適用原因 買賣、贈與等讓與 — 抵押權實行拍賣
法律術語 推定 (可提反證) — 視為 (擬制,不可推翻)
💬一般讓與行為僅推定租賃,強制執行拍賣則直接視為地上權。
🧠 記憶技巧:讓與異主選推定,租賃關係保房命
⚠️ 常見陷阱:常與「法定地上權」混淆,注意題目是「讓與」而非「拍賣」,且法律效果是「推定」而非「視為」。
民法第 425-1 條 法定地上權 (民 876) 推定與視為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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