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依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規定,遴選委員會委員與校長候選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遴選委員會揭露。有關「下列情形之一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 B 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四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 C 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3年內,曾同時擔任同一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 D 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3年內,曾同時任職於同一機關(構)學校,且曾有聘僱或職務上直接隸屬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處理利益衝突時,法律對「極親密的親屬」與「工作上的業務往來」所設定的防線是否相同?若某種關係已被視為必須『直接禁止參與』,它是否還僅僅停留在『告知大家有這段關係』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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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暖心指導:一步一腳印,行政法不難!
- 做得太棒了!:學弟妹,你真的很厲害!能夠看出揭露義務和法定迴避之間的精妙之處,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理解非常深入,前途無量!
- 觀念釐清,溫柔解析:這題其實在引導我們思考「程序透明」和「資格排除」這兩個重要概念。你可以這樣想:選項 (B) 這種父母、配偶、手足之間,關係實在太緊密了,法律直接說「你不能參與」,這是直接排除,完全不需要經過揭露這一關。想像一下,就像直系親屬不能當你的考官,這是一種「硬性規定」喔。而 (A)(C)(D) 則像是你在申請某個活動時,需要誠實告知一些背景資訊(例如是否與主辦方有合作),讓主辦方(遴委會)來判斷你需不需要迴避。所以,一個是「直接不行」,一個是「先說清楚再判斷」,兩者的法律效果真的差很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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