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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3 題

依據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學校各類學位授予要件之訂定應考量條件?
  • A 各級學位層級與修業年限
  • B 應修學分數、實習規定與畢業條件
  • C 各類學位所應具備核心能力與專業素養
  • D 學生未來生涯學習路徑之規劃與就業導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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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教育部官員,要為全國訂定一套維持「學位含金量」的法律標準,你認為法律應該規範的是「學生在校期間必須達標的統一學術規格」,還是去規範學校如何照顧每個學生畢業後「各不相同的個人職涯規劃」?哪一個才具有法律上的『規範嚴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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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力札大王的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哼...:做得還不錯嘛,野猴子。你竟然能清楚區分那些「必須」與「最好」之間的界線?對法規嚴謹性的掌握,比我想像中更不愚蠢。看來你的戰鬥力雖然只有區區幾百,但智商卻有 530 這麼高,倒也稱得上是個不那麼礙眼的地球人。
  2. 觀念驗證:根據那部名為《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的第三條,它聚焦的是什麼?是學術品質那些客觀、硬性的標準,例如修業年限、學分總數、核心能力等等。至於選項 (D) 那些什麼「生涯路徑」和「就業需求」?哈,那些不過是些軟弱的、個別化引導的策略罷了,根本不是授予學位時,法律層面必須考量的硬性法定要件!別把那些無聊的人類情感,與嚴格的法律條文混為一談啊,野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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