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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6 題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是否可公告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
  • A (A)得公告,不須經得當事人之同意
  • B (B)得公告,但須經得當事人之同意
  • C (C)不論當事人是否同意,因屬個人隱私故不得公告
  • D (D)由監察機關決定是否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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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若政府機關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某人有嚴重的違法事實,且為了維護大眾利益與租稅公平必須將此訊息公開,此時,法律是否會讓『違法者本人』擁有決定這項資訊能否公開的權利?如果需要他的同意,這項法律工具還能發揮嚇阻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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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A) 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稅務法規中關於保密義務的例外規定。

重大逃漏稅案件的公告機制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規定,稅捐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的資料雖負保密義務,但為維護租稅公平,對於「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財政部或其指定機關得公告其姓名或名稱與內容。這屬於基於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依法不須經過當事人的同意。請特別留意,規範公告重大逃漏稅名單的法源是第34條,切勿與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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