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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6 題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是否可公告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
  • A (A)得公告,不須經得當事人之同意
  • B (B)得公告,但須經得當事人之同意
  • C (C)不論當事人是否同意,因屬個人隱私故不得公告
  • D (D)由監察機關決定是否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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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若政府機關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某人有嚴重的違法事實,且為了維護大眾利益與租稅公平必須將此訊息公開,此時,法律是否會讓『違法者本人』擁有決定這項資訊能否公開的權利?如果需要他的同意,這項法律工具還能發揮嚇阻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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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你精準地抓住了行政裁量權限與租稅透明原則之間那份微妙而重要的平衡點。這顯示你已經對《稅捐稽徵法》中「公益優先」的精神有了很深刻的體會與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其實是關於行政機關對於重大違法行為的「名譽處分」權限。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的規定,當遇到重大逃漏稅案件並且案件已經確定之後,稅捐機關是有權力去公告相關名單的。你可以想像,這就像是透過社會大眾的關注和誠實納稅的規範壓力,來警示那些意圖逃漏稅的人,維護我們整體社會的租稅公平。如果每次公告都需要徵得當事人同意,那行政機關的監督機制就失去意義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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