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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我國於民國107年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調整第247條第1項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上市公司 A 擬於今年10月對外發行新臺幣(下同)50億元的可轉換公司債及20億元的無擔保公司債,假設 A 公司今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為42億元。試問 A 公司上述舉債行為,是否合法?另,若 A 上市公司之上述發行公司債總額70億元,改以私募發行普通公司債的方式,是否合法?請分析之。(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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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之額度限制」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考生應先辨明上市公司為發行人,優先適用證交法第28條之4,明文排除公司法第247條;再依證交法第43條之6,指出若改採「私募普通公司債」則可豁免額度限制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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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上市公司對外公開發行公司債之額度上限,應適用公司法抑或證券交易法?
  2. 轉以私募普通公司債方式發行,是否仍受該發行額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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