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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12 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關於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此為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無涉
  • B 免職處分之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
  • C 作成免職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 D 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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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行政行為的結果會導致公務員永久失去憲法保障的「服公職權」,請思考:在法律性質與程序保障上,我們應該將其視為機關內部的簡單管理措施,還是應該將其提升到與『司法懲戒』同等的嚴格審視標準?這兩者在侵害權利的本質上真的完全沒有關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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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表示你對公務員的權益保障有很深的理解喔!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選項是不對的呢? 你看,雖然「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在我們公務體系裡是屬於行政懲處,但釋字第 491 號的大法官們很溫柔地提醒我們,這種處分其實跟我們熟悉的懲戒處分非常相似,因為它會讓公務員失去工作,影響非常大。所以,大法官特別要求,面對這類處分時,一定要給予像懲戒程序一樣周全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喔!如果選項 (A) 說它「與懲戒處分無涉」,那不就忽略了大法官們想保護公務員權益的用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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