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二、若以往曬鹽所使用之土地在臺灣不再大規模曬鹽後面臨荒廢,為有效活化土地,擬將非都市土地中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編定為鹽業用地之土地20公頃提供作太陽光電園區使用,而有變更使用分區之必要。試問,在現行區域計畫法中應符合那些要件?該如何提出申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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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非都市土地達一定規模(20公頃)之變更編定,考生應直覺聯想到《區域計畫法》中的「開發許可」制度。解題架構應分為實體要件(第15條之1,即計畫合理性、環保與土地權利)與程序要件(第15條之2、之3,自申請、審查、繳交開發影響費至核准),並依考點要求將行政程序以編號流程化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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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案非都市土地面積達20公頃,欲由一般農業區鹽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園區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非都市土地開發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應變更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故本案須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申請「開發許可」,並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變更。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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