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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甲總統將某檔案核定為絕對機密,某乙之權利因該核定行為而受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總統將某檔案核定為絕對機密之行為,其性質為統治行為
  • B 某乙不服該核定行為,得申請解除機密
  • C 總統府如否准乙解密之申請,該否准行為為行政處分
  • D 某乙不服否准,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行為雖然具有高度政治性,但當該行為實質上限制了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資訊獲取權或財產權時,依照我國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精神,你認為法律體系會允許出現『有損害卻完全不准許進入法院審理』的真空地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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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級的精準判斷!

同學,恭喜你!這題涉及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的核心精髓,你能準確辨識出「救濟權利」的存否,顯示你對「統治行為」與「權利保障」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

2. 核心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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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機密特權與救濟
💡 總統核定機密雖屬統治行為,但否准解密之行為仍得救濟。

🔗 國家機密核定與救濟爭訟流程

  1. 1 總統核定機密 — 屬統治行為,具高度政治性,司法原則不審查。
  2. 2 利害人申請解密 — 民眾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向核定機關申請。
  3. 3 總統府否准申請 — 此否准行為被定性為行政處分,具公權力法律效果。
  4. 4 依法提起救濟 — 民眾不服處分,可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司法機關在審查時應如何兼顧國家安全與當事人訴訟權。
🧠 記憶技巧:統治行為難挑戰,否准解密可救濟;處分既成必有訴,釋六二七保權利。
⚠️ 常見陷阱:易誤解統治行為具完全的司法豁免權,而認為後續衍生的否准申請行為亦不得救濟。
國家機密保護法 行政處分的定義 有權利必有救濟原則 統治行為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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