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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9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第 四 題

四、勞動事件法已於今年初實施,此法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建立法院的前置調解程序,亦即在法官進行訴訟審理之前,得先行進行調解,協助爭議雙方當事人以非訟手段解決勞資爭議,以減少訟源,並可維持勞資關係之穩定。請就此法之制度安排探討可能的影響。並可就正反兩面分別論述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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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勞動事件法》的核心機制——「勞動調解前置主義」(由1位法官與2位調解委員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解題時需採用三段論,先簡述該制度之法規內涵,再從勞資關係理論(如權力不對等、爭議解決機制)與實務運作角度,分別條列剖析其正面影響(如迅速、專業、維持關係)與反面隱憂(如法官預斷、委員素質、探知底線),最後給出中立客觀的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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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勞動事件法》為落實勞資爭議之迅速、妥適與專業解決,於第16條明定「勞動調解前置主義」,由承辦法官一人與具備勞資事務專長之調解委員二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此一結合司法公權力與勞資關係專業的非訟爭議解決機制,對我國勞資爭議處理體系及勞資關係之穩定產生深遠影響,以下分就正反兩面論述之。 【論述】 一、制度內涵與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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